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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揭阳市鞋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JIEYANG FOOTWEAR ASSOCIATION,缩写为J.Y.F.A
  第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商会由揭阳市从事鞋业鞋材的生产、经营厂家和相关的单位、团体组成。为维护和实现同行共同利益而自发商会由揭阳市从事鞋业鞋组成的全市佳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从社会道德风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联结众多同行,响应市政府关于全民忠诚教育的号召,做大做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回报社会;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履行“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基本职能,反映会员的共同心声,为会员提供服务;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规则和自约机制;协助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积极为地方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合理意见和建议. 推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加快我市鞋业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打造先进的、有揭阳特色的鞋业产业集群,促进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揭阳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多做贡献。
  第四条 商会接受揭阳市民政局对社团组织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外经贸局的日常指导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揭阳市,日常工作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办公场所设在揭阳市东山区黄歧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第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 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地方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爱乡、守法敬业、诚信经营。倡导“诚信、团结、务实、互助”精神;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沟通会员与政府行业管理监管部门的联系,集中同行企业的意愿,发挥同行聚集效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弘扬良好的传统文化道德风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 倡导公平竞争 和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业内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竞争行为,遏制行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增强行业整体竞争力。
  (三) 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的行业规划,开发与建设,为当地同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及时提供同行各项资讯和信息;组织会员参与各项业务培训。
  (四) 推进会员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鞋业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扩大国际商标注册,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五) 积极开展各项经贸合作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产品展销、促销、经贸考察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
  (六) 承办行业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及时组织应诉、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七) 收集和传递国内、国际行业信息,开展信息调研和交流;开展会员企业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编印商会会刊及资讯资料。
  (八) 建立健全会员服务机制,为会员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和服务,牵头组织各类专题、业务培训活动。
  (九) 加强与境内外同行商会组织、团体的联络和友好往来,互通信息,不断开拓行业发展空间和渠道。
  (十)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商会宗旨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十一)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移交、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在揭阳市从事鞋业鞋材相关的生产、经营厂家及为鞋业配套服务的相关单位、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申请加入本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
  (四) 团体会员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入会实行申请登记制。符合入会条件可口头提出并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经会长办符合入会条件可口头提出并填报入会申请登记  表,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二)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 首届会员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商会筹备组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并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商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商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权要求商会为会员自身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和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某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及同行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会员的相关资讯等资料;
  (四) 积极主动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年度缴纳会费起点数额
  会长单位5000元
  副会长单位3500元
  理事单位2000元
  会员单位500元
  会费自愿多缴不受限制,缴纳时间在公历每年1一3月份。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章制度,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规章制度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会员大会) 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 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鼓掌的表决方式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账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做出决议;
  (六)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和修改商会章程和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

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商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商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任务;
  (三) 制订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商会变更,解散及清算方案
  (四) 制订商会注册资金变更方案;
  (五) 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橘色及其它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各机构的工作
  (六) 制订商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业务
  (七) 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商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因特殊原因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誉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连任,不得由会长,常务副本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二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在同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 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六)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供表人。
  第二十四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副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负责管理商会财务
  第二十六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商会聘用专职秘书长1名,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商会日常事务,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二) 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 负责会长临时交办的它日常事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账目,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商会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各界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服务性收入
  (五) 银行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代表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商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开招聘,井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祸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事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超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地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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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宏和大厦11楼